案情简介
公司拖欠小王工资10万元,法定代表人徐某向小王写下一份《欠条》:“××公司欠王×工资10万元,法定代表人徐某愿意承担以上10万元,并承诺在2年内还清。”2年之后,拖欠工资依然未得到支付,小王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那么应该起诉法定代表人徐某,还是公司?
小王在诉前来到律所咨询了笔者,本人给出的意见是:小王可要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任何一方支付工资,也可以主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支付。当然为了最大限度维权,小王采纳本人建议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,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裁判结果
本院认为,被告徐某系被告××公司法定代表人,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确认欠付原告工资10万元,可以据此确认被告××公司欠付原告工资的事实。案涉工资债务的债务人应为××公司,被告徐某在欠条中表明愿意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债务,应当视为被告徐某作出了加入被告××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的意思表示,且被告××公司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,原告亦未免除被告××公司的债务,因此,被告徐某系自愿加入案涉工资债务,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工资,本院予以支持。
律师总结:
1、此类案件,并非一概都能要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支付责任,具体要视“欠条”内容而定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。如果欠条中法定代表人仅确认公司欠付工资及金额,并未明确表示个人愿意支付工资,即使有法定代表人签名,也是代表公司的一种职务行为,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,劳动者仍应向公司主张权利。
如果法定代表人明确个人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,且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均未声明免除公司的责任,法定代表人属于第三者自愿加入到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债务中,应与公司共同向劳动者承担责任。劳动者有权请求公司、法定代表人任何一方还款,也有权请求二者共同还款。
2、关于“债务加入”,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,但实践中此类现象非常普遍,好在司法审判中关于债务加入的基本处理原则已基本趋向一致。
3、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,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,但却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。
法律依据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: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,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,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。”